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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公司理赔考虑因素
1、排除酒驾(饮酒及醉驾)、吸毒、无证(含未取得驾驶资格、准驾车型不符)、逃逸(含离开事故现场)、车辆未年检、营运车辆无营运证等机动车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事项;



2、商业三者险中的事故责任比例,主次事故责任额赔偿责任比例原则上应按70% 、30%确定;

3、事故责任免赔率、绝对免赔率及免赔额,如全责20%事故责任免赔率,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10%绝对免赔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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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疗费用的非医保部分核减;计算方式以总金额为基数X不低于10%,然后在已扣除的基础上按责任比例计算。

5、“三期”评定的参考保险公司医审岗意见;

6、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等鉴定结论的合理性;

7、保险条款约定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免责事项,如车损险合同纠纷中设计不足额投保的比例赔付规则、折旧、残值扣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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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保险公司的调解更多考虑的是自身的利益,按照自己的规定核对理赔保险项目和标准,对理赔岗位的要求是不设下限,最大限度减损原则,所以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与法律规定赔偿之间往往存在较大差距。另外,最重要的是保险公司的调解为一次性处理完毕;如遇后遗症等遗留问题,伤者损失将无限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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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交通事故团队

编辑: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