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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关于伤残赔偿与整容费竞合的讨论

关于整容费与伤残赔偿金两项能否同时获得赔偿,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两个条款来解决问题。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顾

 

2011年12月,原告杨某在乘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驾驶员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2年6月,原告杨某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护理、误工等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原告杨某面部损伤癫痕形成评定伤残七级,随后原告在起诉过程中向法院提出由被告赔偿整容费的请求。

 

 

分歧及结论

 

分歧

原告方杨某认为:由于被告方的责任,致使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了身体多处伤残及面部的毁容。原告是一名女士,由于面部的毁容,给原告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原告通过医院的治疗之后,进行了残疾鉴定,被告就应当按照伤残鉴定的等级支付残疾赔偿金。原告请求赔偿的整容费是续医费,被告也应当支付。  

 

被告方认为:原告不能同时请求伤残赔偿金和整容费,只能请求其中的一项。如果原告主张了整容费,那么通过整容,原告的面部就可以得到修复,对原告以后的工作和生活没有影响,也就构不成伤残等级或者构不成这个等级的伤残。如果原告主张了伤残赔偿金,那么被告支付的伤残赔偿金就已经对这个等级的伤残进行了赔偿,原告就得到了赔偿。如果两项都计算,则存在重复的部分,原告因此而获利。

 

结论    

本案中的原告杨某是一名女性,面部毁损对于她有极大的损害,整容应当也是一种医疗行为,整容费也应当算入医疗费中。根据此项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整容费是一种后续的治疗费,它并不与残疾赔偿金相冲突。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杨某伤残赔偿金及整容费。

 

 

 

 

笔者评析

 

笔者认为,关于整容费与伤残赔偿金两项能否同时获得赔偿,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两个条款来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我们来看第十七条第二款,残疾赔偿金与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之间是一种并列的关系,该后续治疗费同样是在构成伤残的情况下产生的。这就意味着在伤者构成残疾后,如果其确实进行了必要的康复和后续治疗,那么由此产生的实际花费仍然应当由侵权人来承担。那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整容是否属于必要的康复和后续治疗?这部分后续治疗费是否属于医疗费的范畴?

 

首先,对于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整容属于必要的康复和后续治疗。我们可以进行一个对比,例如伤者的胫骨平台受伤后进行了内固定手术,而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一般在内固定手术做完后的一年后会进行二次手术,伤者取出内固定的手术实际上就是在进行康复治疗,恢复到体内没有内固定的一种状态,当然内固定取出后并不表示其就完全恢复到受伤前的状态,但必然会给其日常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这种情况下的伤残赔偿并不因为取出内固定就必然被撤销。整容手术同样是这样,其也是在进行康复,尽可能地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那种状态,固然手术后面部的瘢痕会减轻许多,但是想说完全恢复到原来的样子几乎是不可能的,其经过手术恢复到的那种状态并不能掩盖发生交通事故面部受伤严重的事实。

 

当然,有人也许会提出疑问说目前鉴定机构大多都开始让伤者取出内固定后进行伤残鉴定,按照以上说法是否应该先做整容手术再进行伤残鉴定?对此,我认为应该从受伤的位置来进行判断,关节骨头等伤残构成与否一般都与活动度有关,那么面部瘢痕呢?面部瘢痕本就不涉及活动度,法律将其规定为伤残的情况本就是考虑到每个人的面部都是比较重要的部位,面部瘢痕必然会对伤者的个人生活造成巨大影响,因而才规定关节骨折必须活动受限才能构成伤残,面部瘢痕达到标准就必然构成伤残。因此刻意地将二者放到一起对比是不合适的。

 

 

 

其次,就第二个问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胫骨平台二次手术是在评定伤残后进行的康复治疗,该手术费我们都将其归属于医疗费的范畴,且也能获得法官的支持。那么同样,伤者在评定伤残后进行整容手术也应认定为医疗费。且以上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的是医疗费的范围,因此第二款中规定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也应属于医疗费的范畴,特别是最后一句规定的,如果能够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这部分是必然会发生的,那么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主张,这无疑是对适当的整容费属于医疗费的补强。